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工商税务> 正文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二)

2006-10-13 14:56  【 】【打印】【我要纠错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2月份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消费税,A牌大曲酒销售价格每箱90元。

  应补缴增值税:

  90×3000×17%=4.59万元;

  补缴消费税

  90×3000×25%=6.75元。

  [会计处理]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2月份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高梁 31.59

   贷:产品销售收入          2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9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75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8

   贷:产成品    18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3月份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B牌白洒销售价格每箱80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增值税:

  80×900×17%=1.224万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消费税:

  80×900×25%=1.8万元。

  [会计处理]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3月份应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8.424

   贷:产品销售收入 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24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8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

   贷:产成品 4.5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份将自产产品无偿赠给他人视同销售,应作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每箱90元计算。

  应补缴增值税:

  90×200×17%=0.306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

  90×200×25%=0.45万元。

  [会计处理]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份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2.106

   贷:产品销售收入          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06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0.4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0.45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2

   贷:产成品    1.2

[1][2]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