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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比较(一)

2006-11-20 9:42  【 】【打印】【我要纠错

  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有“销售(营业)收入”中“视同销售收入”下的“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中“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本文通过示例具体分析在新旧准则下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有何不同。

  不涉及补价时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例1:甲公司以其产成品A换取乙公司产成品B作为固定资产。A账面余额28000元,公允价值30000元;B账面余额27000元,公允价值30000元。以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同公允价值。假设交换中除增值税外不涉及其他税费。

  1.新准则下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如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   35100 

   贷:产成品    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000 

  纳税处理:按照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甲公司税法上应确认收益:公允价值30000-账面余额28000元=2000元,与会计上确认的收益相同。那么该收益是否可以在附表一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中反映呢?根据填表说明,第20行仅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即该行反映的仅是旧准则下涉及补价时确认的收益。笔者以为,这应该是新申报表没有考虑到新准则下可能会确认的收益。新准则下确认的收益也应在第20行反映,且此时对该交易不用按视同销售作纳税调整处理,即附表一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不用反映相应的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同时,对于换入资产固定资产B,应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计税成本,计税成本=30000+5100=35100元,与其会计成本一样,将来在计提折旧时,不用作纳税调整。 

  如果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借:固定资产    33100 

   贷:产成品    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纳税处理:税法上甲公司应确认收益2000元,而会计上没有反映收益,纳税申报时,应在附表一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反映3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28000元,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而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用反映。该资产计税成本35100元,会计成本33100元,将来在计提折旧时,累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旧准则下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旧准则下,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补价时不确认收益,所以其会计与纳税处理与新准则下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成本时的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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