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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6-11-20 9:33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会计处理时,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纳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即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相对来讲,综合调整比较简单适用,不需要对资产评估增值额划分资产项目,只需将其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同,相应地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采用综合调整方法时,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如: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80%。1998年12月b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增值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折旧因素),b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即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所得税率为33%。则b企业和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b企业的会计处理:

  (1)资产评估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0

     递延税款                    33000

  (2)每年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

  a企业的会计处理:

  (1)b企业资产评估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53600(2)b企业计提折旧时:

  借: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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