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文件规定如下:
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金融企业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金融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金融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借记“其他营业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