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 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 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 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 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 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 500 000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 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 000元(252 000-192 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 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 020 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 020 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020 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为2 000元)、共计20 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 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000元。
3、某幢商品房已竣工,建筑面积1 000平方米,总成本1 080 000元,单位成本1 080元。2001年度销售500平方米,应结转“经营成本”540 000元,误按单价1 800元结转“经营成本”900 000元。多结转的360 000元(900 000-540 000),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时,予以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产品”360 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60 000元。该三项共计1 400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调账。通过以上纳税调整和调账,2001年度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 000 000元(-500 000+1 500 000),适用税率33%,应缴所得税额330 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400 0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070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000元。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000元,贷记:“银行存款”330 000元。
至此,2001年度自查自补的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得以实现。而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则必须通过相应的账务处理,以避免以后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2:2002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漏税事项共计300 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9 000元(罚款,滞纳金另行处置)。
(一)因会计差错或违反税法规定导致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一则,通过调账可结平相关会计科目或明细事项;二则,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可按规定分期摊销并可税前扣除的事项,通过调账转回,使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年度分期抵销:
1、经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其中有10项净值为红字,共计10 000元,为多计提的折旧,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经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其中有20项期末数量为零,而金额为红字的商品代计20 000元,为多转的成本,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经检查,某项房产原值为50万元,2000年12月份发生装修费17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根据税法规定,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通过调账转回,以后各期可按规定摊销并可税前扣除,被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在以后年度抵销。该三项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0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4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 000元。
(二)凡会计规定可以列支,但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标准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则不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1、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税收罚款、滞纳金共计20 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2、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的白酒广告费30 000元,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3、经检查,2000年度超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50 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该三项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 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 000元。
(三)本次税务检查,以上相关账户的调整与会计处理如下:
1、补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累计折旧 10 000
库存商品 20 000
固定资产 17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1 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000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 000
贷:银行存款 99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