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了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是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以后会计期间自行转回。根据财政部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其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所得如何确认的问题,可以能否税前扣除为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用于可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视同销售业务
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厂财务部门领用本厂印制的会计账簿;将自产产品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如电视机厂通过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捐赠自产的电视机;粮食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等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一方面应将这部分白产产品作销售处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捐赠支出,两项相抵,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基本一致。不过,这里应注意有关费用、支出的标准不得超出税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一:某企业领用自产B产品10件作为办公用品,B产品成本每件50元,销售价格每件60元。假设该企业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性摊销,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
贷:产成品 500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时管理费用应当在税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的调整额为0;
二、用于不得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视同销售业务
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生产性机构、集资、职工福利奖励支出,如家俱厂医务室领用本厂生产的办公桌椅等;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济性赞助、捐赠支出;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等等。由于这部分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所得,会计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税处理方式作纳税调整及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二:某企业将自产A产品500件用于职工福利,200件用于非广告性赞助,A产品的成本每件100元,销售价格每件150元。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下同):
借:应付福利费 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产成品――A 70000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应当另外调增应纳税所得20000元。
三、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期间通过计提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即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门构成固定资产,如家电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空调安装在办公室使用等。这种情况,因以后年度实际计提的折旧具有不确定性,故当年应比照上述第二种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为避免因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金额与税法规定的计税销售额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旧,会计上可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利润。
例三:某砖瓦厂将自产空心砖1000000块用于建造办公楼,该空心砖成本每块0.15元,销售价每块0.25元。该砖瓦厂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50000
贷:产成品 150000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
100000元[1000000×(0.25-0.15)];调增的应纳税所得100000元应当作为办公楼的计税成本,因此,该办公搂的计税成本比合计入账成本多100000元,假设该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每年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折旧应当比原实际提取的折旧多5000元,因此,在20年内每年应当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