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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金融保险业减免税的规定

2006-12-14 12:2  【 】【打印】【我要纠错

  (一)营业税中对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①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③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④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印花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薄,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薄、有价单证登记薄,现金收付登记薄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帐薄,均不贴花。

  3、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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