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折扣、折让、回扣和佣金的问题,如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回扣及销售佣金等,对于这些概念,莫说非会计人士,就是许多会计人士也常常混为一谈,事实上,在理论和实务中往往将这些概念作为同义词或近义词使用,对许多人来说,也确实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为了使大家对这几个相关概念即相关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本人结合一些实例对这些概念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整理、归纳或解释,目的是为了使大家今后对这几个相关概念能够有比较准确、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网友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1、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或折让)优惠,两者虽然提法不同,但笔者认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一般情况下,销售行为均有可能发生销售折扣(或折让),销售折扣(或折让)实际上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折扣(或折让)的程度就是销售折扣率,折扣(或折让)的多少就是销售折扣额。
但是,销售折扣(或折让)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如,某时装公司因为产品的时效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共计实现销售额6400元,如果按照原价进行销售,则销售额将为8000元,这里的差额1600元就是折扣(或折让)额,八折就是折扣(或折让)率。
又假如,该时装公司为了促销,决定购货者每购一套上述西服即赠送出厂销售价为90元/套的衬衫两件。百货公司向时装公司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需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20件衬衫。这20件衬衫就属于实物折扣,应按照正常出厂价计算1800元销售额作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的处理。
2、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出于某种原因,将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折扣销售可以理解为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给予购买方一定销售折让的销售行为。
如,某时装公司因为季节性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折扣销售的行为,或简称折扣销售。
3、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
4、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事实上仅从“销售回扣”的表述上也无法判断销售方或购货方是如何进行会计或涉税处理的。
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可见,对时装公司支付的1600元回扣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的问题仅从上述表达也无法得知。
5、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其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向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中介服务报酬也作为佣金支出,有时甚至将支付给购货方的折扣或回扣也称为佣金。
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帐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将佣金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
6、上述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一般多为会计常用语,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多为税务常用语。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实际上是同一含义,仅是从会计和税务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表述。但在会计术语中也常将“销售折让”称为“商业折扣”。
企业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往往对因货物本身的原因还是出于及时回笼货款的需要而进行折扣(或折让)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或明显。例如,甲公司因季节性和及时回笼货款的需要与乙公司商谈,如乙公司及时付款就按照6折的折扣率销售一批原价10万元的服装,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成交,甲公司及时收回了6万元的货款,这4万元折扣(或折让)究竟作为销售折扣还是作为现金折扣往往就含糊不清,事实上也无法分清。
所以,笔者认为,销售折扣(或折让)可以理解为现金折扣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购销业务成立时就付清货款而给予的折扣(或折让),是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但是,如果在销售行为成立时购买方不能及时付清货款,销售方与购买方商谈根据付款期限的长短予以不同的折扣(或折让),这种折扣(或折让)已与销售行为本身的关系不大,更突出的问题是出于对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此时的情形即符合会计制度对现金折扣所规定的特征,所以,此时的折扣(折让)就应该称为“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折让)伴随于销售行为发生,并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或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而现金折扣则是以销售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伴随于销售行为之后发生,是从对资金回笼的角度进行的考虑,并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