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多少同样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现行制度规定,各类行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仍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确定使用年限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有形损耗,而且应考虑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及其它因素。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内容。
二、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三、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结果
下表所示:
表1-2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及现值 单位:元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444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 21340.11
总计 97680 97680.95 97680 97680.65
现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只缴纳税款9240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款为14300.22元,而直线下法则需缴纳21780元。
从上面计算中,不难得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相当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来说可达到合法避税的功效。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