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等,则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并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因采购材料欠乙公司材料款230000元。甲公司因进行技术改造,造成企业暂时资金紧张,难以在近期归还欠款。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采用以货币资产偿还的方式清偿债务,但债务数额由230000元减为200000元,并且延期两年归还,年息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甲公司与乙公司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及有关会计分录为:
(1)计算重组的债务数额:
200000×(1+5%×2)=220000(元);
(2)计算债务重组损益:
230000-220000=10000(元);
(3)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0000
贷:应付账款———重组债务(乙公司) 22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0000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为记入资本公积的1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0×33%=3300(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另外,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则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重组债权(甲公司) 22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