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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2006-12-7 17:33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等,则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并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因采购材料欠乙公司材料款230000元。甲公司因进行技术改造,造成企业暂时资金紧张,难以在近期归还欠款。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采用以货币资产偿还的方式清偿债务,但债务数额由230000元减为200000元,并且延期两年归还,年息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甲公司与乙公司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及有关会计分录为:

  (1)计算重组的债务数额:

  200000×(1+5%×2)=220000(元);

  (2)计算债务重组损益:

  230000-220000=10000(元);

  (3)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0000
    贷:应付账款———重组债务(乙公司)  22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0000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为记入资本公积的1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0×33%=3300(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另外,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则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重组债权(甲公司)  22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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