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主要有三种形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
受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或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受托方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商品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取的手续费属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2)视同自购销方式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代销商品货款,商品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不收取手续费。这种销售方式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但受托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3)加价销售方式
受托方在双方协议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受托代销方式下,受托方的收入包括代销商品差价和加收的手续费。在这种受托代销方式下,受托方的收入包括代销商品差价和加收的手续费两部分。按税法规定,受托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差价收入与手续费收入之和。
受托单位在登记代销商品入库时,应填制代销商品入库单并登记代销商品明细账;代销商品销售后,有关部门应定期填制代销商品清单,并将其提供给委托单位。由于受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因此,应当在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受托代销商品登记簿。若企业受托代销商品业务规模较大,与本企业自有商品在实物形态上难以划分,企业也可以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账户进行核算,并分别不同的代销方式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