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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胀货物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2006-12-7 17:26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销售抵账货物行为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因此,应对其销售额,按简易办法即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 某厂生产汽制动泵,无汽车经营权,但欠账方愿用1辆汽车抵顶欠款,该厂同意并收到该辆汽车。对方原欠款117000元,该辆汽车作价110000元,余欠7000元,对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厂将收到的汽车销售出去,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为11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初售给对方汽车制动泵时:

  借:应收账款——××汽车厂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收到抵账汽车时:

  借:产成品          110000
    贷:应收账款——××汽车厂      110000

  收到对方划转余欠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00
    贷:应收账款——××汽车厂      7000

  将该辆汽车售出(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时:

  借:应收票据         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7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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