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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2006-12-19 15:30  【 】【打印】【我要纠错

  商业企业除了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的核算外,最主要的是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纳税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因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

  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来计算征收的……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账务处理。

  例:某首饰店一新首饰的含税售价为2340元,以旧换新的旧首饰作价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商品采购   1000
    现金     1194.7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4.70
  [(2340-1000)÷1.17×17%=194.70]

  消费税: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7.26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26
  [(2340-1000)÷1.17×5%=57.26]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包装物有单独作价的,有跟金银首饰一起作价的。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作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一并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作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商品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增、职工福利,奖励、样品,当作为福利给员工的时候,属于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增值税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6-31]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人)某月将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5000×17%=2550(元)

  借:应付福利费 18,383.33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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