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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2006-4-27 16:19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国际分工的细化,跨国公司投资经营活动日渐增多这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现象日益突出。目前,我们对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进行调整征税,存在一个较常见的问题是许多企业的账务未作相应调整,即没把外商转移出去的利润调整回来。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反避税措施的目的是为解决应税所得额减少的问题,至于企业账务是否调整则是企业内部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调整与账务调整应同步进行,否则,达不到保护中方利益的作用。那么,我们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时究竟有没有必要同时进行账务调整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指出,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应税所得,如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的同时,也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账务调整时,一般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必先调增收入。在商品交易中对关联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形式压低来料加工收入进行税务调整,由于对外收取加工费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调增收入和直接调增应税所得额是一致的;对关联企业间利用压低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价格进行税务调整,如果直接调增收入,那么不管采用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的办法都会造成以后的增值税收入增大,而应退税额却只能按产品出口时的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上的收入计算,从而形成出口退税和征税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这时只要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我们再从转让定价的其它形式分析,对关联企业间不论是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加大成本提高设备出资价格多提折旧费,还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多计利息或多提特许权使用费等减少或转移企业利润的行为都应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时间一般应自被调查的纳税年度的下一年起3年内进行,也可以在不超过10年内向前追溯调整,所以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账务处理也应有所不同:

  1.对本年度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按税务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本年利润

  如本年已进入纳税年度,调整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境外按调整额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对以前年度转让定价的追溯调整。

  按税务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如为累计亏损,先弥补亏损: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补亏后如进入纳税年度,调整应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上缴所得税及关联企业付款的账务处理同1。

  二、应收账款明细科目设置的建议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后,如果关联企业当时没支付调整款项,被调整企业一般是按税务调整额先暂挂“应收账款”科目,待关联企业日后付款时再对该科目予以冲销。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的税务调整额长期挂于应收账款账户。我们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虽然企业当时接受并作了账务处理,但如果企业将调整额长期挂应收账款,几年以后就有可能又重新计入管理费用,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这势必会造成我们前期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工作前功尽弃!如何来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笔者建议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转让定价调整”明细科目。税务机关在对计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批时,对“应收账款-转让定价调整”的数额部分应予以剔除,不允许再列计管理费用。

  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和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是一项复杂、细致和长期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加强对实施了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企业在以后几年里的跟踪管理,而且要求税务机关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互相协调衔接,防止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额在几年后又重新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把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税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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