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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2006-4-27 16:32  【 】【打印】【我要纠错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涉及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又涉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一项销售行为。

  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附带提供运输服务,并取得运输收入的销售行为也是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棍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货物,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向商场运去这批货物,该厂除收取该批货物货款100万元外,还收取运输费5 000元。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

  该厂在这笔货物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该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该批货物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该厂会计处理如下:

  销项税额=(1 000 000 + 5 000)x 17%

      =170 850(元)

  借:银行存款   1 175 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850

  从上面的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企业在混合销售货物时,如果把非应税项目所得收入纳入销售收入核算,则会计处理方法和一般的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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