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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006-5-26 9:41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我公司2001年6月购入1台设备,价税合计2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2003年1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收入176800元(含税)。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请问我公司的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坏账准备及其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纳税调整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该企业7月~12月共计提折旧10000元: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应纳所得税调增额为6270(19000×33%):   

  借:递延税款 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   

  2002年提取折旧18000元[(200000-10000-19000)÷9.5]:   

  借:制造费用 1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贷:递延税款 66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故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认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8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238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3800元,但实际为4800元(处置收入1768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1768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20000),处置收益为6800.故在申报2003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6800-48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0

   贷:递延税款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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