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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二)

2006-5-31 19:57  【 】【打印】【我要纠错

  三、D类交易的会计处理

  在该类交易中(交易如图示—2),所谓增值税参与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中的换入存货方并不以现金资产另行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给换出存货方,换出存货方也就未能象一般交易中那样获得相当于销项税额的那部分款项的现金流入。因此,换入存货方获得了一笔没有相应现金流出的进项税额,并可用于日后的抵扣。与B类交易相比,换入存货方现金流出减少了,即现金净流量增加了;换出存货方在未收到相当于销项税额的那部分款项的现金流入的情况下产生一笔销项税额,而换出存货方在履行这笔纳税义务的时候必然导致其现金流出或净现金流量减少。因此,与B类交易相比,换出存货方的现金流出相应增加了,即现金净流量减少了。造成这一结果的本质在于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存货的公允价值,且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额,即增值税额参与了非货币性交易。

  换入存货方                 换出存货方

  无形资产                   存货增值税(销项税额)

  (图示—2)

  笔者认为,从图示—2看来,整个交易中形式上虽然没有补价出现,但获得没有相应现金流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异于获得补价,而产生没有相应现金流入的销项税额也无异于支付补价。图示—2也可用图示—3来表示,并更能体现这笔交易的经济实质:

  换入存货方                换出存货方

  无形资产                   存货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增值税(销项税额)

  图示—3

  由图示—3可以看出,由于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存货的公允价值,则应由换出存货方支付补价给换入存货方,但换入存货方则应支付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给换出存货方。其中前一笔支付是补价,后一笔支付则不是补价。但由于交易双方互相支付相等金额的现金,因而抵销了相互的支付行为,于是就有了图示—2的交易情形。因此,在D类交易中,实际上是存在补价的,而补价的金额就是增值税额,且支付补价的一方就是换出存货方。在对D类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影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换入存货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假设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原账面价值)

  四、C类交易的会计处理

  类型相同,本文不详述。

  五、综合举例:

  企业以一批存货与企业固定资产进行互换。A企业存货的计税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率为17%,B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2000元,已折旧3000元,公允价是10000元。B企业换入A企业的存货用于产品生产。则B企业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判断交易类型:

  1700÷10000×100%=17%,所以该交易是非货币性交易

  2、计算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700×[10000-(12000-3000)]÷10000=170元

  3、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120000-3000-1700+170=7470元

  4、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7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1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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