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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的会计调整

2006-5-9 15:34  【 】【打印】【我要纠错

  每年1月~4月,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在此期间笔者经常接到纳税人的咨询,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财务人员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调账,什么情况需要作纳税调整。

  实际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字〔2003〕29号)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明确。文件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据此,在税收与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根据纳税调整是否与账务调整相关联,可以将纳税调整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账,即只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仅在年度汇算表上进行调整与账无关;需要调账,即纳税调整与调账同时并存。

  不需调账,只作纳税调整。这种做的前提是会计记账科目使用正确,登记数字也无错误,只是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这类业务在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是不涉及账务调整的。对这类事项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只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是正确的,如罚款支出、滞纳金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无论税收是怎样的规定,会计上不存在账务调整的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简明地归纳为: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会计账务按会计制度,各走各的道。

  我们以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为例。某企业全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的数额是200万元,按计税工资的要求,超出限额扣除标准20万元。检查该企业与工资有关的各个账户的记录,发现无论会计科目的运用还是依据原始凭证计入的数字,都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纳税调整,就是把20万元作为调增事项,填入申报表中的调增栏目中就行了。

  在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必须进行会计账务调整。这类业务之所以产生了会计调账的需要,必然存在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作纳税调整之前,会计记录就产生了一定的错误。或者是会计科目运用不当,或者是账户记录数字有误。这样,一方面,会计利润本身就可能不正确;其次,可能造成少缴所得税。在处理这类事项时,一定要账务调整与纳税调整同时进行,严格地讲应先作账务的调整,然后再进行正常的纳税调整。我们也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总结归纳为:会计记账已有错,纳税调整必改错。

  仍以上例来作说明。假如在汇算期,财会人员发现该企业将6万元本该计入工资总额之内的发放津贴没有计入“应付工资”账户,而是记在了“其他应付款”账下。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6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万元。原始凭证为:职工领取岗位津贴的签名表。这样,该会计处理就影响到了两个方面。

  第一,应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支出没有计入,年底的会计利润就虚增6万元,造成会计报表数据不实。

  第二,纳税调整时,按计税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已超出限额26万元而不是账面上的20万元。

  对此,应首先进行会计账务的调整。调整分录如下: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6万元。然后进行纳税调整:根据计算,该企业全年实际超出计税工资标准为26万元,应对这26万元做纳税调整的调增处理。

  通过以上的实例分析,对纳税调整与会计调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以概括为:会计账务记录有错才进行调账处理,没有错误就不做任何调整,应不应该调账是会计处理范围内的事。纳税调整只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有些与调账有联系,有些与调账没联系。而无论有没有联系,都不能影响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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