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化妆品、汽油、小汽车及摩托车等,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它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即消费税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一旦出了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不再交纳消费税(注:金银首饰应交纳消费税除外。)因此,消费税一般由生产及进口企业交纳。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消费税的核算比较复杂,这里仅介绍销售、对外投资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时,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应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1:甲公司九月份销售50辆摩托车,每辆销售价格9800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货款尚未收到,摩托车每辆成本为5000元。摩托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9800×50%×17%=83300(元)
应交纳的消费=9800×50×10%=49000(元)
(1)借:应收账款 57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300
(2)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90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0
企业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对外股权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2:甲公司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股权投资。该批应税消费品成本为280000元,计税价格400000元。该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应交的增值税=400000×17%=68000(元)
应交的消费税=400000×10%=4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8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应交消费税 40000
库存商品 280000
企业以银行存款上交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如,甲公司交纳以上两例的应交消费税共计89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9000
贷:银行存款 8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