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外购货物的目的是为了生产产品,则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必然已计入“进项税额”。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企业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方面,则应于结转成本的同时将相应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方面的,按领用货物的成本和相应负担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按领用货物的成本贷记“原材料”账户,按应转出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8月份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一批,材料实际成本为20 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3 400
贷: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及进项税额,然后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按损失的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原材料”、“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账户,按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9月份由于保管不善发生仓库被盗,经清查发现丢失免税农产品9000元,产成品80 000元,已知公司当期总生产成本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总计为300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1) 损失免税农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9000÷(1-10%)×10%=1 000(元)
损失产成品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 000×(300000÷420 000)=57 143(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3×17%=9 714(元)。
(2)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9 714
贷:产成品 80 000
原材料 9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