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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核算

2006-6-1 19:12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借记“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4月份发出材料40 000元,委托市机械制造厂加工工具、模具一批,同月收回加工完毕的工具、模具,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用15 000元,增值税额2 550元,款项以支付。则会计处理如下:

  (1) 4月份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40 000

   贷:原材料 40 000

  (2)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1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550

   贷:银行存款 17 550

  (3)加工完毕,收回工具、模具时:

  借:低值易耗品 55 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5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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