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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一)

2006-6-2 9:39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本文以某地产开发企业为例,就其会计处中理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给B公司,销售价格1000万元。1998年2月收到B公司支付的预收款400万元;1999年1月,A公司与B公司进行结算,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0万元,当月B公司又支付500万元,尚有100万元留待以后支付(这里仅考虑营业税,其他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省略)。

  [方法一]将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1998年2月收到B公司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预收帐款 4000000

  2、按预收款计算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3、1999年1月与B公司结算,销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全部实现,并按开具的销售发票全额结转经营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预收帐款 4000000

    应收帐款 1000000

   贷:经营收入 10000000

  4、按实现销售收入的全额计提应交营业税,并缴纳1999年1月的税金即后期营业税的差额: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上述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但值得商榷。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营业税,在会计处理中只反映已交数,未反映应交数,会造成企业一段时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期末数为负数。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一般都较长,几年未能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当普遍,倘若某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营业税,又有按预收款计征营业税,还有多交营业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税的。如果在会计处理反映已交数,不反映应交数,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

  [方法二]将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1998年2月收到B公司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预收帐款 4000000

  2、按预收款计提营业税:

  借:递延税款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00

  3、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4、1999年1月与B公司结算,销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全部实现,并按开具的销售发票全额结转经营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预收帐款 4000000

    应收帐款 1000000

   贷:经营收入 10000000

  5、按实现销售收入的全额计提应交营业税并结转“递延税款”科目,并缴纳1999年1月的税金即后期营业税的差额: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递延税款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上述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尽管解决了营业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但是,虚增了20万元的资产和负债,而且“递延税款”科目反映的金额大、时间长,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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