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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方法

2006-6-8 20:7  【 】【打印】【我要纠错

  按规定,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3750

   贷:银行存款          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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