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企业不交税不得提货。因此,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人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核算,在将消费税计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核算应交消费税额。
企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能是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因此,在进口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等账户,按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采购成本、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某企业进口小汽车2辆,小汽车的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40000.元,应纳关税200 0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800.该企业进口小汽车的会计处理如下:
(1)进口小汽车的组成计税价格=(400 000+200 000)/(1一8%)=652 173. 91(元)。
(2)进口小汽车应纳消费税=652 173. 91 X 8% =52 173. 91(元)。
(3)进口小汽车应纳增值税=652 173. 91 X 17%=110869.56(元)。
借:固定资产 763 043.47
贷:银行存款 763 0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