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所谓“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如,2004年3月某长途运输公司委托某汽车制造厂加工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小客车50辆,该受托单位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该小客车单位成本18 000元,支付加工费45 000元,支付其他费用500.元。计算该批汽车应纳的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18 000X50+45 000+5 000)÷(1一5%)=1000000(元)。
(2)该汽车制造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 000×5%=50 000(元)
根据现行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但应征收增值税)。
2.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委托方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自1995年6月1日起,对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