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上所列运费金额(包括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企业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费发票,根据运费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运费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数额计入购进货物的成本或相关费用,借记“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运费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6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 000元,增值税额10 200元。另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共计1200元,其中运费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则会计处理如下:
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7%=70(元)
借:原材料 61 1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270
贷:应付账款 70 200
银行存款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