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应按照规定,采用从价或从量的方法计算出应交消费税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随同产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的,所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计提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较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应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1.永明公司2002年10月4日,销售一批消费税应税产品,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应交消费税1000元。货款尚未收到。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假设某企业用银行存款交纳上项消费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当发生销货退回时,应作与销售计缴消费税时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