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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企业账务调整(二)

2006-6-2 14:54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

  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9.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0

   贷:银行存款 495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如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8万元。当年就纳所得税14.19万元[(58-15)×33%]

  五、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是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如按上文第一个例子的资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1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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