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A公司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2000年、2001年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200000元,除所给资料外,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所得税率为15%。
(二)要求
对A公司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A公司2000年、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国税发[2000] 118号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0×33%+10000÷(1-15%)×(33%-15%)=66000+2117.65=68117.65(元)
(3)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30000/(1-15%)=195294.11(元)
应纳所得税额=195294.11×33%-30000÷(1-15%)×15%=64447.06-5294.12=59152.94(元)
解题指导:
企业进行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