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详见本节以上论述)。在会计核算上,对自购自用的金银首饰,应按成本结转,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也应随同成本一起转人同一账户,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还应及时分摊相应的商品进销差价。
例如,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优秀员工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10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117 000元。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117 000÷(1+17%) * 5% =5 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 000 * 17%=17 0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36 85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000
——应交消费税 5 00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