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缴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科目。另外由于税法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带来会计上不同的处理方法。
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应纳增值税=(10+10)*50*17%=1700元。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2.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4. 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 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