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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损失增值税会计处理

2006-6-9 9:22  【 】【打印】【我要纠错

  公司的非正常损失包括:

  ①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地震等。

  ②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

  ③其他意外损失。现行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知道:在公司的实际业务中,上述损失可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风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除收回的保险金外,应计入公司的营业外支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除个人索赔外,应计入公司的各种费用;其他意外损失则应视具体情况处理。

  因此公司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账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滋”,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最终结果应随同遭受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某公司因遭大雨,毁损了露天存放的材料,损失价值为40000元。该批购进材料的增值税为13%,经主管部门同意,该批材料全部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公司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45 20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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