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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与退还的核算

2006-6-1 15:22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或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都应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补贴收人,并增设“补贴收人”账户进行核算,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还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核算。

  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补贴收人”账户,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核算。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0 000元,增值税额37 400元,当月实现销售收人350 000元,销项税额59 500元。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该企业减半征收增值税1年,如果该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属于直接减免形式,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并验收人库时:

  借:原材料 2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 400

   贷:银行存款 257 400

  (2)销售产品实现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 409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3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3)计算、缴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并享受减免税时:

  应纳税额=(59 500-37 400) × 50% =11 05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 050

   贷:银行存款 11 05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1 050

   贷:补贴收人 11 050

  例如,承上例,假设该企业按规定享受先征后退办法进行减免,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当月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会计处理同上。

  (2)计算、缴纳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时:

  应纳税额=59 500-37 400=22 1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2 100

   贷:银行存款 22 100

  (3)收到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 050

   贷:补贴收人 11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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