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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固定资产特殊业务的处理(二)

2006-7-24 14:17  【 】【打印】【我要纠错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按照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内资企业,则按照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是,还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决定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接受捐赠的是房屋,在资产转让时还应缴纳营业税。

  1.接受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年终,根据清算结果,按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之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例]某内资企业2001年2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按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若2002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78000÷(1+4%)×4%×50%],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7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500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如果出售价格为110000元,清理费用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发生上的清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                  26400

    所得税                    8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0000-5000)×33%  3465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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