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从税务角度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或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或收购废旧物资凭证或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再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是在购入货物时,会计处理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和价款,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货物时,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例]某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料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达并验收入库。该公司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假设该公司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且为一般纳税人;不需缴纳消费税。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销项税额=1000万x17%=170 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