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计算公式:预售收入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