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请问以下可否:
1.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利息费用”;
2.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先计入“财务费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答:按文件规定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并不涉及到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是核算企业的所得税,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要根据经济业务核算需要在帐务上清晰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违反相关规定,能清楚、真实地反应企业的经营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
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