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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涉税会计处理

2007-3-7 9:21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公司是生产销售设备及软件的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有为客户开发软件的业务,对所销售自己生产的设备及软件,应交增值税,对为客户开发的软件,是连同技术即源代码等一并交付,我司并不再销售给其他客户的行为,是否应交纳营业税?

  [答]对你公司为客户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给客户,如果该计算机软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征收营业税,否则征增值税。

  [问题]有一公司,想以经评估的软件作价入股我公司,但不知该投资行为是否需缴交营业税。本人认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因该公司仍有处理权,所以不需交营业税。另外,此项业务,应作为投资,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评估及投资时账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营业税法规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点(见本刊2000年第10期第49页)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评估及投资时的账务处理问题

  (1)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税率

    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如果企业执行旧的会计制度

  评估增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率=税金

      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金)

  评估减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问题]若个人以专有技术出资,是否也交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个人提供或转让专有技术给他人使用时(以专有技术投资入股应属比例),取得的相应收入,属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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