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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房产税的计算及征税规定

2007-3-9 13:25  【 】【打印】【我要纠错

  房产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征税的若干具体规定

  (一)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投资联营房产的征税问题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的,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三)融资租赁房屋的征税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征收。

  (四)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五)异地房产的征税问题

  税法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六)清产核资企业房产税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但是,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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