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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饮水桶的涉税处理

2007-3-7 8:47  【 】【打印】【我要纠错

  公司兼营销售桶装饮用水,每月都会领用和报废一批周转饮水桶,并且出借部分饮水桶,收取一定的押金。饮水桶具有领用频繁、数量大、金额大的特点,请问公司如何就饮水桶相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公司销售桶装饮用水,出借饮水桶并收取一定的押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关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到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缴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关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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