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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沥青混凝土怎样计缴增值税

2007-7-4 11:31 江西省信丰县国税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公司是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18日,公司销售了一批用碎石、沥青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的沥青混凝土。公司按照生产水泥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收管理员在开展税源调查时指出,我公司这样计算增值税是错误的。我公司应怎么缴纳增值税?

  【】2007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沥青混凝土不能按水泥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应按适用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后,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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