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工商税务> 正文

关于单位职工食堂提取折旧及工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2007-7-4 9:42  【 】【打印】【我要纠错

  【】职工食堂中的员工费用及食堂屋设备提取的折旧等,是否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职工食堂职工工资及房屋设备折旧等费用,是否借记“职工福利费”,应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食堂职工工资借记了职工福利费的,不应再借记任何费用科目;由职工福利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不应再提取折旧。否则会造成两次重复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确认的原则之一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那么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已预提但未支付的当年利息,是否准予税前抵扣?

  【】合同约定已预提、当期账务已处理,无论当年是否支付,均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企业在11月份发放的是10月份工资,并预提11月份工资记入11月份费用但11月份工资是在12月份发放的;12月份发放的是11月份工资,并预提12月份工资记入12月费用但在次年的1月份发放。12月预提的工资但在次年1月发放的是否准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当年的税前抵扣?

  【】如果单位的工资发放办法是当月提下月发,那么12月预提但在次年1月发放的工资,在当年税前扣除。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