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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苗赔偿费、国外工程费用的税费问题

2007-8-13 9:22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工程前期处理所涉及的青苗等赔偿费,如何在所得税前列支?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前土地征用时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如果不是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目前没有相应文件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地区只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即能入帐,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及双方补偿协议即能入帐,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一做法是否适用贵公司,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到国外从事工程作业,由于对方国家政策等环境与我国不同,在国外工程所在地购买办公用品、用餐等都没有正规的发票,最多只有流水单(就跟国内超市打出来的购货清单差不多),哪么回国后如何报销?所得税前能扣除吗?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税前扣除有没有变通的办法,总不能实际在国外发生的成本税前不能扣除吧?

  【】国外票据,对于在国外购买办公用品、用餐等取得流水单等票据报销、税前扣除等至今没有相应文件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一般情况,只要是取得国外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并且与纳税有关的凭证,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可以扣除的,但各地执行情况不同,具体执行还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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