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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后企业个人如何纳税

2007-8-13 8:10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扣除项目与企业的经营有实质性的关联。企业按照规定为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其计税依据通常是职工的工资。从企业经营成本的角度看,这部分开支实际上是工资成本的延伸,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人工成本。因此,从理论上说,这部分开支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从功能来看,国家征收的社会保险税与商业保险一样,都具有保险功能,职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而由企业承担的这部分开支具有企业福利性质。出于反避税方面的考虑,税制上往往会对企业的福利支出在所得税前的扣除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从各国的实践看,根据我们所能找到的资料,几乎有这方面规定的所有国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较特殊的是韩国,该国的社会保险税以工资为计税依据,由企业和职工各缴4.5%.企业缴纳的部分不是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而是规定企业可以在税前提取退休准备金,即按照不超过支付给职工的年工资的10%计提,而且此项准备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应当支付给所有职工(假定他们在当年年底退休)退休金的40%。

  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诸如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设立或者参加的养老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人寿保险等私人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各国税法的规定则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有些国家允许扣除私人保险费用的范围比较宽,企业为职工缴纳或者承担的各种保险费用几乎都可以税前扣除,如希腊、土耳其、瑞士等。希腊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其他缴款,只要已经支付,都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集体投保人寿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没有授予企业或者职工以贷款权,则可以在不超过每人1500欧元的限额以内扣除。土耳其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税可以税前扣除以外,企业为职工向土耳其居民保险公司或者养老金公司投保缴纳的保险费也可以在限额以内扣除。瑞士则规定,不仅社会保险税(包括养老保险、伤残保险和失业保险),而且企业承担的职工养老基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开支都可以税前扣除。不过,除了正常的社会保险以外,瑞士还要求企业和职工参加一种强制养老金计划,其中由企业承担的缴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有不少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芬兰、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英国等允许企业设立或者参加养老金计划的开支在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时候通常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塞浦路斯、爱尔兰和英国强调只有向政府批准或者注册的养老金计划的缴款才能税前扣除;西班牙的税前扣除限于向法定的养老金计划缴款,而一般企业的内部养老金计划不能税前扣除;澳大利亚、捷克、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则规定了扣除的限额或者扣除的比例。

  (三)似乎只有少数国家不允许企业私人保险费用在税前扣除,如阿尔巴尼亚就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私人养老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税,受益职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是否计入其受益职工的应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我们找到的明确有这方面规定的国家中,未见有征税的,如奥地利、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韩国、卢森堡、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等国家。只有印尼规定,除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税其职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税、死亡保险税都应纳入其职工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是否计入其受益职工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各国税法的规定则不同:

  有些国家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爱尔兰规定,企业的经批准的养老金计划缴款为职工的免税福利。

  有些国家虽然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抵减职工个人的税前扣除限额,如丹麦、英国等国家。

  有些国家虽然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制条件。如捷克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开支,若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则不构成职工的应税所得;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人寿保险费,如果被保职工只有在投保60个月以后而且年满60岁才能领取保险金,则不超过12000捷克克朗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挪威规定,企业为其职工集体投保的合法的养老金保险,职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对部分职工投保的,则需要计入受益职工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再如法国、瑞典,都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在限额以内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些国家则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应当计入职工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芬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国家。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各国税法都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只是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扣除额的限制。即便是法定缴纳的部分,有些国家也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的限制。

  这种限制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社会保险税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低收入群体要体现一定的救济保障功能,对于高收入群体则不可能也不应该提供高额的“回报”。但是,社会保险税是按照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而且今后的保障水平与现在的缴纳水平有一定的关联(在设立个人账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今天缴纳的金额越多,今后领取的金额也越多)。对于这种保险模式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则不仅难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反而会加大贫富悬殊。社会保险税通常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工资水平越高,缴纳的保险税也就越多,意味着其从企业得到的福利就越大,今后的保险水平也更高。因此,为了消除社会保险税的这种不利于社会分配公平的累退性,不少国家都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额设定下限和上限: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个人可以免缴社会保险税,也能够享受基本社会保险;收入高于规定标准的个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税,相应地今后也不能获得高水平的社会保险,但是高收入群体可以选择商业保险以期达到更高的保障水平。而社会保险税征收的上限,即同时意味着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有些国家在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时候不设上限,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作了限制。例如,波兰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税税额有上限,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没有限制;但是个人按照8.25%的税率缴纳的医疗保险税税额没有上限,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则规定不能超过工资的7.25%.葡萄牙规定,个人按照11%的税率缴纳社会保险税,税额没有上限,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与工会会费、辞职违约金一起规定了最高限额,即纳税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候,可以扣除以下四项中的最大者——3237.41欧元(2005年标准)、社会保险税、工会会费的150%、辞职违约金。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费用扣除与今后对社会保险金收入征税的权衡。一般来说,按照所得税的基本原理和计算规则,费用的税前扣除与相应收入的征税是对应的:如果某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作为费用可以扣除,则此项支出在下一个环节作为收入的时候就应当征税;反之,如果某项收入不征税,则为取得该项收入所发生的费用也不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缴纳社会保险税是为了今后取得社会保险的权利,这犹如商业保险中支付的保险费与领取的保险金的关系,保险费的扣除与保险金的征税两者要相匹配。德国对社会保险税的扣除限制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德国只对部分社会养老保险金征税(虽然征税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如2006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中只有52%的部分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与此相适应,该国也只允许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税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06年的扣除比例为62%(扣除比例也在逐年提高),而且有总额的限制,即最多不能超过12400欧元。

  第二,私人保险费的扣除。

  与企业缴纳私人保险费类似,除了法定的社会保险税以外,职工个人也可能发生参加补充社会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等私人保险方面的开支。对于这方面的开支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国税法的规定差异比较大,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况:

  一是私人保险费的扣除未见限制性规定,如奥地利、加纳、挪威等国家。

  二是有限制地允许扣除私人保险费,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占多数,如加拿大(保险计划必须在政府注册,扣除有限额);丹麦(扣除有限额);爱沙尼亚(扣除限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以内,医疗保险费不能扣除);芬兰(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但是人寿保险费不能扣除);希腊(人寿保险费扣除有限额);韩国(扣除有限额);卢森堡(扣除有限制)。限制私人保险费扣除的方式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税的扣除限制相似,有的规定扣除比例或者扣除限额,有的限于政府批准的保险项目。例如,英国规定,从2006年4月起,经注册的养老金计划缴款可以申请在限额以内扣除,限额有年限额(2006-2007财政年度为215000英镑)和终身累积限额(150万英镑),个人缴纳的部分加上企业为其缴纳的部分如果超过了上述限额,则超过部分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规定不能扣除私人保险费,如澳大利亚、捷克、波兰等国家。

  个人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因参加社会保险而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增加了个人的收入,而且在过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所纳的社会保险税已经得到税前扣除,在理论上自然可以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国对于具有补助、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险金如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以及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往往免征个人所得税(也有例外,如法国就规定失业金也要征税);对于定期领取的养老金,则通常按照普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塞浦路斯、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韩国、卢森堡、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英国等国家,或者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设列养老金所得。只是有些国家规定了一定的免征额,如奥地利、捷克、土耳其等。德国则如前所述,只将养老金所得的一定比例纳入普通所得征税,而且征税比例逐年提高。日本则规定因伤残和死亡取得的法定养老金免税。也有对国家养老保险金不征税的国家,如荷兰、克罗地亚等。

  对于因参加私人保险而取得的保险金,多数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通常比较强调对保险金的征税与保险费的扣除相对应。在理论上,通常把保险金看作保险费的投资所得。因此,在操作上,缴纳保险费的时候通常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扣除保险费以后按照净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就存在养老保险费的支出流与养老金的收入流的配比困难。在实践中,通常根据养老金预计领取的年限,把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出计算摊抵养老金收入。养老金的领取年限一般按照第一次领取养老金时官方公布的死亡率确定的平均预期寿命确定。捷克、挪威、瑞士等都采用这种方式对私人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种选择是: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候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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