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有A和B两公司,A公司占B公司17%的股份。A公司与B公司的其他股东签定一份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内容是A公司全权负责B公司的业务,其公司高层也由A公司委派,但工资由B公司付,在管理期间其他股东不能干预B公司的运营。管理费是在管理期间B公司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0%给A公司。如果经营期间B公司是亏损的,A公司将亏损额的80%给回B公司的其他股东。在2006年度,B公司产生税后利润100万,这样A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是80万。
1、请问A公司收取的80万管理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A与B公司所得税率相等)
2、请问A公司收取的80万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是做投资收益还是其他业务收入?
3、A公司做合并报表时候是否要将B公司也并进来。
【答】:一、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法规》(财会[2001]64号)的通知第五(二)的规定,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二、合并报表从以上案例的实质分析,A对B属于受托经营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并非《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形,并非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
三、所得税处理受托方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应根据其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标准来进行处理:
1.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符合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标准,则应按照其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其计税收入。
2.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符合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标准,应以独立企业间的往来标准确认计税收入。
四、营业税的处理受托经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该全额征收营业税。
【问】:如果A公司只派管理人员去管理B公司,B公司自负盈亏,管理人员的工资由A公司负担,只收取B公司一定额的管理费。请问这部份的费用是否要缴交营业税?是否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法规》(财会[2001]64号)的规定,您所说的以上情形,会计上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根据国税函[2004]1163号文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境外聘请员工在境外为我公司提供服务,这些员工是从不会进入中国境内的,请问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明确: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法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贵公司在境外聘请员工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服务,这些员工从不会进入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符合“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