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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返还资金要不要作进项转出

2008-6-30 13:5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该县国税局咨询,公司进口的货物,有的取得了境外供货商返还的资金,有的尚未付款,他们不知进口这两批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能否申请认证抵扣,要不要作进项税转出。

  税务人员告诉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取得返还资金及未付款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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