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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2008-7-21 17: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处理。

  2、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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