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老师: 我最近刚到一家合伙律师所做会计,对于合伙律师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甚了解,想借此机会咨询一下:
1、合伙投资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聘用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一般办公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以上三类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所属期有什么区别?
5、在税前扣除项目中,合伙人、聘用律师、办公人员的固定工资可列支吗?
6、对于差旅费以上三类人员的税前扣除标准?
【答】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取得收入,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可在不高于该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一般为30%),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所发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