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认的通知》规定:关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综上,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是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该文件对生活补助费的界定,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