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学校的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在某培训班中兼职,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和计算?
【答】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提示:对于个人兼职并未形成雇用关系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